帮助 - 搜索 - 会员 - 日历
完整版本: 男子在家下载1部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1900元
英华论坛 > 英华 6 区:新闻 辩论 读书 商务 财经 博客 > 中国新闻
Phil
2008年09月18日 07:28:50  来源:大河网
【字号 大 中 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最新报道:男子下载色情视频被罚1900元 称将申请行政复议

昨天(17日),河南省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 “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

电脑里发现淫秽视频被罚

2
8岁的任超奇和同为南阳市民的李晋是生意伙伴,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为做生意方便,今年4月任超奇把自己的电脑从家中带来,当时也放在店里。

任超奇说,网警当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任超奇称,这部视频是他2007年11月从网上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有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对此,任超奇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他称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他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是否违法值得商榷。他说:“罚得太多了,如果罚500元,我也能接受。”

警方认定罚款有据

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称,对任超奇的处罚,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记者查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南阳大为律师事务所毕献星律师认为,虽然警方发现了任超奇个人电脑里有淫秽视频,但如果没有找到任先生将淫秽视频非法传播、聚众观看的证据,而对任先生进行行政处罚,显然缺少法律依据,且《行政处罚法》没有就个人下载浏览淫秽视频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只要任先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警方要追究也应追究提供淫秽视频的网站的责任。”毕献星补充道。 (记者 张定有)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18...nt_10071072.htm
Phil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1900元续:警方撤销处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7:47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郭启朝

  本报南阳讯昨天记者获悉,9月23日大河报报道的《电脑里存“毛片”被开罚单引争议》,终于有了重大转折。9月26日,南阳警方公布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

  对于南阳警方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记者在任超奇那里也得到了证实。记者看到,撤销决定处罚书是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其主要内容是:警方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合该案案情,当事人任超奇系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因此撤销原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昨天任超奇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对于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我基本满意。只要不罚款,我就能接受。”

  但任超奇仍然不同意警方的“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说法。他说:“我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对,但是我认为这只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存“毛片”余波未了专家热议处罚

  □记者朱长振

  本报讯 9月26日下午,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处罚决定书,但由他而引起的讨论及争议还在继续。

  据某网站就此事展开的一项网络调查:在55259人次的投票者当中,96.52%(53251人)认为“此人并没有非法传播、聚众观看淫秽视频,影响不大,如此处罚显然过重”。在任超奇所在的南阳市百度贴吧“南阳吧”里,也有一个调查,结果更是99%的人认为,警方的处罚有问题。

  针对网上网下的热议,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先生。

  姜教授详细了解此案的经过后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姜明安教授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警方在办理任超奇的案件或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应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不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对法律规定具体化,可以同时适用。但法规、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法规、规章。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明显高于《管理办法》,显然首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本报此前报道中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姜明安教授表示,就本案而言,1997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在清理规章时,本应自行废止或修改。

  昨天下午,湖南律师刘大华在得知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则说:“行政机关自当依法行政,这次南阳警方处罚任超奇本没有错,却被网上网下的质疑声逼得撤销处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不可随意放弃和改变,既然任超奇真的违法,那前次的处罚就是合法的,相反,复议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就是非法了”。

  但南阳警方执行的是《管理办法》,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看来《管理办法》应该修改了。刘大华说。
http://news.sina.com.cn/s/l/2008-09-28/074716375022.shtml
这是我们论坛页面的一个简化版本.查看包含更多信息的完整版本请您点击这里.
Invision Power Board © 2001-2008 Invision Power Services, Inc.